在传统亲属框架之外,法律正为遗产继承开辟新路径。民法典明确赋予公民通过遗嘱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,让非法定继承人也能合法继承遗产。近日,有社区居民咨询社区律师了解其继承堂哥遗产的相关法律支持条文,本期小越说法,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的。
案件情况
社区居民李先生表示,其堂哥今年70岁,一直没有结婚生子,父母已在早年相继离世,他近年也身体不好,今年因病多次住院,期间全赖李先生照料,所以堂哥萌生了将身后事托付并赠予遗产给李先生的想法。然而,根据我国法定继承顺序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,兄弟姐妹、祖父母等为第二顺位,堂亲关系并不在法定继承范畴内。对此李先生有点茫然,不知道该怎么操作比较合适。
律师说法
针对李先生的疑问,律师表示,其堂哥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突破法定继承限制,实现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。
根据民法典,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这六种。
考虑到李先生堂哥的身体状况及需求,律师重点推荐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。若选择自书形式,需特别注意遗嘱全文必须由本人完整书写,并注明具体的年、月、日,只要符合相应的形式和实质要求,书写规范、各要素完备,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,就发挥法律效力;若选择公证遗嘱,则需要遗嘱人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,且不能委托他人,但可最大限度避免后续继承纠纷。
律师强调,合法有效的遗嘱可完全覆盖法定继承规则。即便存在其他亲属,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也将按堂哥的意愿归属李先生。但需注意,民法典规定“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”,即无论用哪种方式立遗嘱,立有数份遗嘱,如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因此建议堂哥在身体状况允许时尽早完成遗嘱订立,避免频繁修改引发争议。
此外,若遗嘱附有义务(如要求继承人承担养老送终责任),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,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剥夺其继承权。律师特别提醒,遗嘱中可明确附加赡养义务,以保障立遗嘱人权益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: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: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: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立遗嘱后,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。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: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胁迫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。伪造的遗嘱无效。遗嘱被篡改的,篡改的内容无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: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,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。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,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。
小越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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